扬子晚报网5月6日讯(记者 高峰)花八千四百元买两瓶酒就能成为会员,每周都能拿到分红,连续六周能拿一万五千多。真的有这种好事吗?醒醒吧,都是骗局和套路。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这一典型非法集资案例。
法院查明,2014年11月初,郑某某经他人介绍认识同案关系人路某某、徐某军、赵某磊三人,三人到甲公司为郑某某销售白酒提出六周分红法营销模式(连续六周定量每周五分红模式),即让消费者以人民币4200元购买一单茅台盛世名流酒后,再追加购买一单,即消费8400元成为会员即可参与公司六期分红,分别是第一周分红300元,第二周分红480元,第三周分红960元,第四周分红1920元,第五周分红3840元,第六周分红7680元,每名消费者共计获得分红15180元。
郑某某开始是以甲公司的名义先后在甲公司等地销售,后安排他人在银行开设新银行账户主要用于接受会员汇款,逐渐不再使用甲公司账户收款。郑某某使用耿某某等四人的身份证注册成立了乙公司,并安排由其四人共同运营,其中安排耿某某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路某某、徐某军负责市场开拓,赵某磊负责后台管理、分红打款等。
2014年12月中旬,经郑某某同意,耿某某等人将会员集资款中的700万元分别转移至上述四人亲属或朋友账户中。六周分红法发放第六周分红时,徐某军邀请邬某良为会员讲课,欲改变前期的分红方案,但遭到会员的抵制甚至闹事。郑某某随后取出乙公司款项及耿某某账户中的会员款,进行转移、隐匿。
经专业机构司法鉴定,郑某某及耿某某、路某某、徐某军、赵某磊非法集资数额3100余万元,扣除案发前已返还给被害人的分红款、市场平移费、自购金额及发货货值,实际骗取约1630余万元无法归还。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诈骗数额属于特别巨大。郑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决郑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并责令郑某某及四名同案关系人继续退赔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
一审宣判后,郑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提醒说,在生活中,有各种以定期或分期高额分红方式为诱饵,引导被害人通过缴纳一定费用买东西或作为会费入会以获得后期高额回报的宣传或推销行为。但只要仔细观察宣传对象的生产、销售情况,计算收益比,即可判断宣传人员是否存在欺骗行为。所承诺的回报明显超出其生产、销售成本的,极有可能是诈骗活动。一定要记住,天上不会掉下馅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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