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全市两级法院于3月11日至3月15日期间集中审理、宣判了6起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及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严厉打击了假冒伪劣产品犯罪,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
榆林中院
榆林中院审理了南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上诉一案,上诉人南某在生产、销售的水粉中超量使用明矾、违法添加山梨酸钾,销售水粉达7440斤,销售金额为14880元,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榆林中院经审理于3月13日公开宣判,驳回南某的上诉请求,对南某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
榆阳区法院
榆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被告人王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廉某某、王建某、姚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被告人王某某在生产加工肉制品的过程中非法添加亚硝酸盐、雇佣姚某某向榆阳区共运输牛肚79公斤、牛筋20公斤,雇佣被告人廉某某、王建某在榆阳区进行销售。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从被告人处查获牛肚45.88公斤、牛筋17.64公斤。经检测,所查获的牛肚的亚硝酸盐含量为120mg/kg,牛筋的亚硝酸盐含量为64mg/kg,质检结论均为不合格。榆林阳人民法院于3月12日对该案公开宣判,对上述被告人分别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刑罚,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定边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被告人刘某、董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被告人刘某、董某生产、销售不合格的硫化淡黄-GC、硫化黄棕-5G染料,销售金额为1182885元。定边法院经审理,对刘某、董某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
定边法院于同日对生产、销售硫化红染料的被告人姚某某、董某某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刑罚,对生产、销售包子、油条过程中添加明矾而导致铝严重超标的被告人郑某、石某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刑罚。
靖边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于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郭某某、强某某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用丰谷酒和矿泉水进行勾兑后,加以仿冒的靖边县芦河酒业公司生产的十年陈酿芦河酒的外包装进行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48347元。同时,民警在郭某某家查获用秦川酒灌装的假冒的芦河宴酒660箱,非法经营数额达198000元。二被告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当庭认罪,悔恨不已。
通过全市两级法院依法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审理和宣判,从严从快打击生产、流通和消费领域的制假、售假犯罪并加大经济处罚力度,依法保护厂商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通过实业致富、安全消费的良好环境,让老百姓吃得放心、吃得安心。人人都是消费者。
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全市两级法院将继续履行审判职能,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各种假冒伪劣商品、有毒、有害食品等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的行为,确保舌尖上的安全,为食品企业的发展打造公平公正、规范透明的法治环境和市场环境,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构建平安榆林、幸福榆林提供高质量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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